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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内蒙古省考行测常识:犯罪特征

    发布时间:2021-01-20 11:26:06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内蒙古华图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导读】2021年内蒙古省考行测常识:犯罪特征呼和浩特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内蒙古华图整理发布。更多关于2021省考备考,2021区考公务员考试,以及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请关注呼和浩特公务员考试网/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2021内蒙古省考行测常识: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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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犯罪特征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分别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犯罪具有两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甲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而开枪的,由于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故不成立犯罪。(2)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危害行为被刑法类型化为刑法精致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受刑罚处罚;当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受到刑罚处罚。

      按照论理解释,犯罪特征为: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相应的,犯罪的实体为不法和责任。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所以,不法是责任的前提。

      在考试中,通常将犯罪的特征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处罚性。而且多以多选题的形式出现。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特征的是(ABC)

      A刑事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应受处罚性

      D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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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u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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