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乌兰察布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2)
发布时间:2016-04-06 13:55:27 乌兰察布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乌兰察布人事网
六、确认认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合格人员,给予认定。
七、出证
证书制作:5月20日至6月8日
发证时间:6月10日以后
咨询电话:0474-8322335
八、领证地点
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
九、联系电话
申请办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如有疑问,请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认定机构,各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集 宁 区:0474-8986209
丰 镇 市:0474-3202212
凉 城 县:0474-4217220
商 都 县:0474-6917356
兴 和 县:0474-7210812
化 德 县:0474-7908486
卓 资 县:0474-4708660
察右前旗:0474-3912703
察右中旗:0474-5690293
察右后旗:0474-6201574
四子王旗:0474-5209500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2016年4月5日
注 意 事 项
为避免申请人因填错、报错等问题而造成的往返奔波、耽误个人时间、甚至错过认定机会等情况,以下几个问题在以往申报过程中申请人容易出错的地方,请认真对待。
1.选准“认定机构”、“教师资格种类”。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只认定户籍或任教学校(本人为正式编制)在本辖区内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市直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请选择本人户籍所在旗县区认定机构,申请人根据选定的认定机构设立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最高学历”只可填写已取得的最高学历(不包括在读或未获取毕业证的);填写“申请任教学科(课程)”一栏中,一定要点开最低目录(如选填“数学”、“美术”等,不可选填“文化课类”、“艺术课类”等),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3.《思想品德鉴定表》在系统的提示下打印,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在职人员由其任教人事部门出具,在读研(博)人员由其就读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转换为PDF格式后,逐页正反面打印(因第三页表内有照片,有条件的最好选用彩色打印),非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将不予受理。
5.网上申报不得委托他人,要求填写的个人信息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不符将不予受理,网报结束后,个人信息将不可更改,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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