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乌海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09名)(3)
发布时间:2019-12-04 09:18:09 乌兰察布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乌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
(三)笔试开考比例
(1)笔试开考比例(应聘缴费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一般不低于4∶1。对于公开招聘关键岗位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招聘单位申请,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2)“项目人员” 岗位、“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蒙汉语兼通人员)”岗位中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调整为普通岗位,已经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保留报名资格;其他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3)调整后的岗位,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布。对于被取消开考的岗位,报考人员交费成功的,其所交费用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到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后给予退费。
(4)报名成功的人员须于2019年12月19日9:00至21日23:00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5)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最多进行3次。
(四)笔试
(1)笔试考一科《职业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2)笔试一般提供汉文试卷。对报名时要求提供蒙文试卷的,提供蒙文试卷。同一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同一试卷出现两种及以上文字的或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时间:2019年12月22日,上午9:00-11:00
应聘人员凭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或护照、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并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文具参加笔试。
(4)笔试综合成绩加权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职业综合能力测试》成绩×100%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加权计算后的笔试综合成绩上加2.5分。
(5)笔试结束后,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wuhai.gov.cn/)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需携带的证件、证明、相关规定要求以及举报电话等详细内容,提前7天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wuhai.gov.cn/)上公告。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范围的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资格复审后,招聘岗位出现缺额的,可依次进行递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须高于最低合格分数线。
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无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复审的岗位,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因无人通过资格复审取消的岗位,在网上公布。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资格。
(六)面试
(1)面试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wuhai.gov.cn/)上公告。面试满分为100分。
(2)面试一般须用汉语作答。
(3)面试环节当日内,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在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套试 题,考官现场打分,面试成绩在候分室当场公布。
(4)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所在考场(同试 题、同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生总成绩,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在公告简章发布网站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2)体检。体检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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